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2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善,男。
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
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
被执行人:莒县橡塑制鞋厂。
法定代表人:公培余,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王学善等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学善、王玉芳、王振林与莒县橡塑制鞋厂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学善、王玉芳、王振林与莒县橡塑制鞋厂待遇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