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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22执2066号

王玉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玉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2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善,男。

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

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

被执行人:莒县橡塑制鞋厂。

法定代表人:公培余,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王学善等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学善、王玉芳、王振林与莒县橡塑制鞋厂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学善、王玉芳、王振林与莒县橡塑制鞋厂待遇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