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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02执2921号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902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钟李燕,女,1985年1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北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肖兰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李燕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回款项71681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待开发商交房或2018年年底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后,可随时于2019年1月起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闽0902执292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