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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1财保225号

王艳红、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艳红;刘立军;张素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1财保225号申请人王艳红,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立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张素勤,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安荣与被申请人刘立军、张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立军、张素勤在涡阳县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素勤、刘立军名下位于涡阳县向阳南路与乐行路交叉口(旺角)317铺(证号:涡房预字第**)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刘立军名下位于涡阳县胜利东路北侧1-3户房产(证号:××号)一处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韩东彦提供的担保财产:皖S×××**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振东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潘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