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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9民初12235号之一

律智慧与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律智慧;李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9民初12235号之一

原告:律智慧,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向阳,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智慧与被告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律智慧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3月起,被告通过案外人吴明海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计150万元,并约定按月计息,月息2分,借期半年。2017年9月,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李向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与案外人长期合作从事经营业务。涉案款项为被告从事经营业务的款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非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一直与案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合伙经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李向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希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