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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422财保61号

刘启良对佟永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启良;佟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422财保61号

申请人:刘启良,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

申请人:佟永祥,男,满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男,住所地东辽县。

申请人刘启良与被申请人佟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启良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佟永祥驾驶的小型轿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启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佟永祥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白山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军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