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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21财保186号

殷检、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殷检;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高彬;邓杰;周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财保186号申请人殷检,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被申请人高彬,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邓杰,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周雄,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宇乡县。申请人殷检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高彬、邓杰、周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为:ACHSU34Z0118Q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高彬、邓杰、周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殷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