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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11482号

陈飞青与项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飞青;项礼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11482号

原告:陈飞青,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礼平,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陈飞青与被告项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2万元。该款拖欠至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项礼平应偿还原告陈飞青借款本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项礼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素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