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 本院2018年12月7日对贾宁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董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做出的(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调解书中第二页第2行“陕A9BE4**轿车”更正为“陕A×××××轿车”。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