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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董兴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 本院2018年12月7日对贾宁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董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做出的(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陕0117民初字第3865号调解书中第二页第2行“陕A9BE4**轿车”更正为“陕A×××××轿车”。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