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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刑申174号

金淑华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金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冀02刑申174号金淑华:你因王斌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8)冀02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以你与祁云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原审认定你为被害人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认定你和祁云、徐朝霞对王斌谎称的事由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认为你三人均为本案被害人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