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3585号之一
原告:胡丽丽,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胡丽丽与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胡丽丽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颖
代理
审判员 吴石玉
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