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喜平,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白金,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牛利利,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81民初8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的银行存款(只收不付);
二、划拨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