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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81执1929号之一

张喜平与白金、牛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喜平;白金;牛利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喜平,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白金,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牛利利,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81民初8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的银行存款(只收不付);

二、划拨被执行人白金、牛利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