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2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宁佳,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余海铭,男,1985年10月17日,汉族,住浦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佳与被执行人余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宁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8)桂0722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大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