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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722执824号

宁佳、余海铭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宁佳;余海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2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宁佳,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余海铭,男,1985年10月17日,汉族,住浦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佳与被执行人余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宁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8)桂0722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大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