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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5执恢143号

周俊忠、才广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俊忠;才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5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周俊忠,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才广辉,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周俊忠与被执行人才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俊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才广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杨连松

审判员  付永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