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5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周俊忠,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才广辉,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周俊忠与被执行人才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俊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才广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杨连松
审判员 付永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