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银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瑜,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阿乙草,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
法定代表人:韩阿乙草,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公民身份号码:×××,男,撒拉族,1968年10月2日生,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银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与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一、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银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间的借款利息2936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合计23036000元;
二、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80元,由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银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进行了网络查控,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查封了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区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着物第1、2、3、4、5、6号楼的不动产;查封了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北侧、位于××镇交叉处西北角土地的相关手续;轮候查封了韩阿乙草名下位于西宁市××区号的不动产。对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用品公司在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对韩阿乙草持有的青海伊佳民族用品的股权亦进行了查封、冻结。对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名下20余辆车手续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以上车辆。经委托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在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经委托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在临夏伊佳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经委托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在甘肃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经委托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在宁夏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经委托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韩阿乙草在新疆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新疆伊宁县法院回复,该股权已于2015年5月20日转让给马旭。经前往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实地核查该公司经营情况,现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作为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韩阿乙草等有现有10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1.66亿,本院已对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区号的41320.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进行评估,对上述已查封、冻结的股权作进一步处理。现由于被执行人在积极与管委会、债权人积极协商进行债转股等重组方案,同时该企业如果重组成功市场前景较好,管委会及债权人也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暂缓以“死亡法”处置财产。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限制消费。告知申请人全部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纲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赵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符世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