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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91执保90号

高斌与韩玉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斌;韩玉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执保90号

申请人:高斌,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韩玉申,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人高斌与被申请人韩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韩玉申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楠以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吉林军医学院颐馨小区4号楼1层39号车库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韩玉申所有的位于丰满区旺起镇四方村五社(建筑面积:80.5平方米)房屋的房籍(限额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二、查封担保人张楠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吉林军医学院颐馨小区4号楼1层39号车库(建筑面积:32.36平方米)房屋的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尹立成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陈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