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302民初10014号

刘成前与张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成前;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02民初10014号

原告:刘成前,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成前与被告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刘成前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前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刘成前负担。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