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02民初10014号
原告:刘成前,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成前与被告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刘成前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前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刘成前负担。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