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王厚雨,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张**与王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