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6429号
申请执行人:周龙平,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执行人:四维数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龙平与被执行人四维数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