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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2民初243号

原告袁凯凯与被告卜永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凯凯;卜永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2民初243号

原告:袁凯凯,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卜永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袁凯凯与被告卜永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袁凯凯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暂不需要法院作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凯凯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付。

审 判 长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