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2民初243号
原告:袁凯凯,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卜永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袁凯凯与被告卜永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袁凯凯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暂不需要法院作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凯凯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付。
审 判 长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