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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申160号

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安泰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安泰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乔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申16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晔,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奇,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安泰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路**宝莲大厦**13Ev>

法定代表人:乔斌,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乔斌,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再审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安泰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乔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覃书云

审判员 张映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