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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3民初5196号

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与周东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周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03民初5196号

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注册号411103610131741,经营场所,郾城区辽河路华山农贸市场东侧。经营者:左婉宴,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周东霞,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诉被告周东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自愿撤回对被告周东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撤回对被告周东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郾城区城关镇晏黛左氏内衣辽河路店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