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曾纪,男,1984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雷杨,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曾纪与雷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纪与被执行人雷杨于2018年1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曾纪于2018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