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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03民初1573号

王又来与李峰、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又来;李峰;陈勇;陈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03民初1573号

原告:王又来,男,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峰,男,回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陈昆,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王又来诉被告李峰、陈勇、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又来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峰、陈勇、陈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又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又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又来负担。

审判员  李太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仲强

书记员张幸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