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03民初1573号
原告:王又来,男,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峰,男,回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陈昆,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王又来诉被告李峰、陈勇、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又来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峰、陈勇、陈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又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又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又来负担。
审判员 李太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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