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9423号
原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楠楠,女,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原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邱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因原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