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芸,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周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芸与被执行人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周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强名下有银行存款17887.91元,本院对此予以扣划并于2018年12月13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芸,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将周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于2018年7月4日对周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年6月将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情况在其户籍地以张贴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金额为107112.09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刘天成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