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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9535号

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卢红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卢红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95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华,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青杰,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红娟,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0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卢红娟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承诺书》涉嫌伪造。3、卢红娟不能提供证明本案借款发生的有关借款合同及实际支付借款的原始借款凭证和收据凭证。(二)原审程序违法。1、原审对涉嫌伪造的证据不进行司法鉴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2、二审法院采信卢红娟违反规定提交的证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运公司主张《承诺书》涉嫌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根据卢红娟与天运公司2011年5月30日对账形成的《承诺书》,判决天运公司偿还卢红娟借款本金2645099元及年利率24%的利息正确。卢红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持续向天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天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现股东司新超亦予以证明,故原审认为卢红娟不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金阁公司印章是否真实,不影响天运公司与卢红娟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原审不准许进行鉴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天运公司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荆国安

审 判 员 王 硕

审 判 员 申希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向华

书 记 员 郭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