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25民初3371号
原告:李伟峰,男,汉族,1976年9月8日生,住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蔡晓丽,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现伟,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叶鹏举,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陈现伟、叶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峰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伟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峰负担。
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