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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25民初3371号

李伟峰与陈现伟、叶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峰;陈现伟;叶鹏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25民初3371号

原告:李伟峰,男,汉族,1976年9月8日生,住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蔡晓丽,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现伟,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叶鹏举,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陈现伟、叶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峰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伟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峰负担。

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