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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刑更1506号

高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刑更1506号 罪犯高峰,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3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31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陕06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高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 委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