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82民初322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
负责人:孟祥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系该行资产保全工作人员。
被告:王书臣,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滕婷婷,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王书臣、滕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长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