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7665号
原告:陈阳。
委托代理人:贾如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恒,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阳与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88元。
审 判 员 郭复萍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