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9987号
原告:孙振江,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田,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飞迎,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孙振江与被告马飞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吴飞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吴飞迎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飞迎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吴飞迎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振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