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3民初5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负责人王春江,行长。被告张国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张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