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5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从邢台监狱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伟),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邢台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赌博罪一案,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及邢县检公诉刑诉补诉〔2018〕2号补充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还涉嫌其他犯罪,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本院补充起诉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胡某1静,以做工程名义从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奥迪A6轿车冀D×××××2)。当日晚上,张某某通过其亲戚王卫卫联系赵某1永,冯某某赵某1永谎称该车系其家人的车,并以此车作为抵押骗赵某1永人民币45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56252元。2、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长期通过登录“新世纪”等赌博网站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期间张某某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多次组杨某1强朱某宏赵某2彬王某1兵、老刚等人在其汽修门市、晨光商务酒店、康年方雅酒店等地登录赌博网站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张某某通过赌场返还的“洗码”从中获利三千元左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胡某1静,以做工程名义从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奥迪A6轿车冀D×××××2)。当日晚上,张某某通过其亲戚王卫卫联系赵某1永,冯某某赵某1永谎称该车系其家人的车,并以此车作为抵押骗赵某1永人民币45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56252元。2、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长期通过登录“新世纪”等赌博网站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期间张某某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多次组杨某1强朱某宏赵某2彬王某1兵、老刚等人在其汽修门市、晨光商务酒店、康年方雅酒店等地登录赌博网站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张某某通过赌场返还的“洗码”从中获利三千元左右。另查明,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害单位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自行已经把租赁奥迪牌轿车收回,被告人没有对其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赵某1永的经济损失27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任何责任。4、被告人冯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邢台市桥东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合同诈骗案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他认识张某某,之前因为他欠张某某三四万元,2016年4、5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向他要账,当时他没有钱,张某某就给他说租辆车再押到张某某伙计小静那里,进而还张某某的帐,于是他就这样做了,也就是这样他认识了小静,当时他把车押给小静之后没有钱赎车,小静让他把这押给南和县的一个二手车行,但车主发现了把车开走了,南和车行让他把二次转押的钱退了,就这样他欠了小静三四万元钱。2016年6月份,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因为他欠小静五万多元,小静在一个门市押了他一个星期,小静和张某某给他出主意让他先租辆车再把租来的车押给别人以此来借钱偿还小静的帐,当时小静和张某某说已经联系好了邯郸一个租车公司让他去租一个好车再开回邢台抵押了,把租来的车押出去的事情也是小静和张某某联系的,从邯郸租车的押金是小静出的,最后小静和张某某让他给邯郸的租车公司打电话,他打完电话后,张某某和小静的一个伙计(名字上带着一个星字,微信名叫夜星)带着他去了邯郸租车,去的时候小静的伙计带着小静的银行卡,到了邯郸的租车公司后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小静的伙计到附近ATM自动柜员机上向租车公司转了三万元的租车押金,租完车后他们一行人直接回到了小静的门市,同时小静和张某某开始联系抵押车的人,到了晚上十点左右,小静和张某某说联系好了抵押车的人,小静就开着租来的奥迪A6轿车带着他先到新兴路附近接上“小伟”再共同到了晨光大酒店,小伟联系后跟抵押车的“老大”见了面,刚开始对方的“老大”发现行车证上的车主并不是他就不打算借钱给他,后来他想到行车证上的车主也姓冯,于是他就谎称该车是他叔叔的,对方才同意借款给他,他说想把车抵押借款七万元,对方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押车借给他四万五千元,并且还有三千元的利息,随后他给对方打了一张四万八千元的借条,并承诺以奥迪轿车为抵押且一个星期归还欠款。对方给他转账了四万五千元之后就把奥迪A6轿车开走了,之后他直接把这四万五千元转给了小静,用来偿还他欠小静的钱。他把钱转给小静之后,小静说到还款时再给他钱去赎车,但到期之后小静说周转不开不能借给他钱,他赎不了车就没法到邯郸退押金,于是他就不再用自己的手机了,他也没钱还款赎车就不管这事回老家了。后来小静给他说抵押的奥迪A6轿车已经让租赁公司开走了,借钱给他的人已经报警了,小静不让他用手机怕警察找到他。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原来是做抵押车生意的,冯某某曾经在他那里抵押过车,2016年6月份的时候,冯某某因为欠别人的钱太多,也欠着他的钱,冯某某别的地方都不敢去,所以一直在他家待着,有一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冯某某跟他说让他找辆车一起到邯郸借个钱,他也没有问冯某某那么多,他就给他伙胡某4星打电话胡某4星找辆车陪他去趟邯郸胡某4星就开着他另外一个伙胡某1静的白色宝马汽车过来了,接胡某4星开着这辆宝马汽车拉着他、冯某某胡某4星的伙计(小名叫老臭)一起去了邯郸,他心里知道冯某某去邯郸租车再把租来的车抵押掉还钱,他们到了邯郸市的一条街上停车,冯某某说出去借钱,他胡某4星胡某4星的伙计在路边等着冯某某,过了一会冯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回来了,冯某某说让他们先回去,回去之后他想办法把钱他的钱还给他。回到邢台后他们和冯某某分开了,冯某某说想办法借钱,到了晚上十点左右,冯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抵押车借款的地方,冯某某想把租来的黑色奥迪A6汽车抵押了借钱,后来他联系了亲戚王卫卫说明情况,王卫卫就让他通知冯某某和王卫卫联系,后来冯某某和王卫卫怎么联系的他就不清楚了。当天晚上很晚的时候冯某某跟他说黑色奥迪A6汽车抵押了四万五千元,抵押车借来的钱他都给胡某1静。冯某某还说在内丘还押着一辆宝马牌汽车,让他胡某1静借钱去吧宝马车赎回来,冯某某已经胡某1静那里借不出钱了,后来他就答应冯某某了,于是第二天他就胡某1静那里借了四万五千元,当胡某1静是通过银行转账把钱给他的,他就拿着借来的四万五千元去赌博了,结果都输了。后来他胡某1静的四万五千元包括以前胡某1静的钱都已经还清了。3、证人冯向东证言。证实他在邯郸市邯山区经营着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他和冯某某不是亲戚关系,冯某某只不过来他这里租过车而已,冯某某在来他这里租车前几天,冯某某曾打电话到他的公司咨询,当时他还不知道对方是冯某某,2016年6月13日下午3点,有三名男子到了他的公司说要租辆奥迪汽车,正好他的公司里有奥迪车,于是他就带着这三个人看了一下车,看完车后就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租车时间为十天,2016年6月23日还车,押金三万元,办手续过程中一名男子拿出身份证后他才知道这个人叫冯某某。办完手续后冯某某给他的公司转了三万元的押金,但是转给了他的公司会计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卡号62×××466),之后冯某某一行人就将奥迪车开走了,没过多长时间冯某某一行人又把奥迪汽车看回来称车况不行,于是他又给冯某某一行人换了一辆奥迪汽车,是一辆黑色牌号冀D×××××2的奥迪汽车,然后冯某某一行人就把这辆奥迪汽车开走了。当时冯某某声称租车是要搞工程用的,租车协议是签订到2016年6月23日还车,冯某某把车开走后的第三天,他就给冯某某打电话,但是始终无人接听。到了还车的日期他还是无法联系上冯某某,他给冯某某发短信也没有回,到了2016年6月25日还是联系不上冯某某,一直到2016年6月28日还没有联系上冯某某,由于奥迪汽车上安着GPS定位仪,于是他的公司几个人就去邢台市市区西边的一个小区里用备用车钥匙将这辆奥迪汽车开走了,当时他还用手机拨打了110进行了备案。4、证胡某1静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小静,2016年3月份他在东汪镇经营盛盾抵押车行,当年冬天就不干了。他跟张某某关系比较好,原来跟张某某经常经济上有来往,基本上都是张某某欠他的钱,最多是张某某欠他十二万左右,他通过张某某认识的冯某某。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冯某某向他那里抵押了一辆大众牌帕萨特汽车,张某某还打电话给他说那辆大众牌帕萨特没有问题,那辆大众牌帕萨特汽车在张某某那里抵押过,但是张某某没有钱所以没有抵押成,那辆大众牌帕萨特汽车在他那里抵押了三万元。后来没过多长时间他多次去张某某的抵押车行串门,每次他去看见冯某某吃住在张某某的抵押车行里。他才感觉事情不对就问张某某是怎么回事,张某某后来跟他说是张某某让冯某某把大众牌帕萨特汽车抵押给他的,而且那辆大众牌帕萨特汽车也是张某某找的,张某某也是为了用钱。他知道后就找张某某要钱,后来张某某陆陆续续把钱还了。他知道冯某某欠张某某的钱,但是冯某某和张某某之间的债务他不清楚,他知道冯某某和张某某去了邯郸,当时张某某和冯某某还是开着他的车去的。2016年6月13日他在家里干活没有在门市,张某某到他的车行里要借他的车用一下,他伙胡某4星跟他说了一声要开他的宝马车出去一趟,他知道胡某4星、张某某、冯某某去了邯郸,在去邯郸回来之前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借三万元钱,因为他和张某某关系不错就借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了他一个户名叫陈某某的银行账号62×××466),于是他向陈某某的账号内转了三万元钱,张某某胡某4星、冯某某到天黑的时候才回来,回来后张某某跟他说去邯郸把冯某某叔叔的车开回来了,当天晚上张某某跟他打电话说冯某某欠着钱,现在冯某某还不了钱,冯某某要把冯某某叔叔的汽车抵押了换成钱还给张某某,张某某还想着拿这个钱去玩百家乐翻本,等张某某赢了钱就把欠他的帐一并还清,张某某还说担心冯某某把抵押车的钱卷跑了让他跟着一起去,于是他就答应了张某某。他就去找张某某了,张某某让他开着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拉着冯某某去押车,冯某某说奥迪车是亲戚叔叔的,他当时还看了一眼行车证,车主也姓冯,期间他还接了一下张某某的亲戚(舅舅)小伟,张某某说押车是小伟联系的,小伟指引着他开车到了邢台市桥西区辰光大酒店,小伟领着冯某某跟对方谈具体押车事宜,他则在旁边守着,谈好后冯某某把车钥匙给了对方还现场打了一个欠条,随后对方把押车的四万五千元钱转账给了冯某某,他就领着冯某某去银行给张某某转钱,到银行后发现冯某某的银行卡转账有限额,无法把四万五千元转给张某某,随后冯某某将这事情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了,张某某听后让冯某某通过支付宝把钱给他,再由他把钱转账给张某某。冯某某扫了一下他的支付宝二维码把四万五千元转给了他,他记得当时是一万元一笔转的,他收到钱后一次性通过手机转账给了张某某,之后他就回家了。5、证胡某2宝证言。证实他的小名叫胡夜星胡某1静是他的堂哥,原来他胡某1静一家盛盾抵押车行,他跟张某某从小就认识,他通过张某某认识的冯某某。冯某某在2016年春天的时候(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在他们的盛盾抵押车行抵押过一辆大众牌帕萨特轿车,因为他们的盛盾抵押车行刚开始干,他对车的价值不是很清楚,他专门问过张某某,张某某说能押三万元左右,后来冯某某就把大众牌帕萨特以三万元押到他们的车行了,过了一个月冯某某拿三万元把车赎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他看到冯某某经常在张某某押车门市待着,后来听朋友说冯某某在他们车行押的车都是张某某指使的。他知道冯某某欠张某某的钱,但具体欠多少他不清楚。2016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想让他开车一起去趟邯郸,他就问张某某去邯郸干什么,张某某说去把冯某某叔叔的车开回来。他紧接着说车没有油了,张某某说管加油。当时他跟朋友老臭(大名叫李增波)在一起,他就跟老臭说:“你不是想去邯郸买车,我要去趟邯郸,你去不去。”老臭就答应了,他就开胡某1静的牌号冀E×××××6白色宝马车拉着老臭、张某某、冯某某一起去了邯郸,上车后他跟老臭在前排坐着,张某某和冯某某在后排坐着,在去邯郸的路上,冯某某打了几个电话后给张某某说去邯郸把冯某某叔叔的车开回邢台找地方押了,冯某某还问张某某有没有押钱多的地方,这时他才知道张某某和冯某某去邯郸干什么。过了一会他又听见张某某问冯某某把车从邯郸开回来得多少钱,冯某某说估计二三万元,然后张某某说钱不够,他能胡某1静那里借钱。到邯郸后,冯某某给一个人打电话问路后指引着他开车去了一个临街门市,到了这个临街门市对面后老臭要看车就把车开走了,此时冯某某用手指着那个临街门市说就是这里,他一看是一个租车行,这时他看见路边有卖水果的,他就去买樱桃了。张某某和冯某某进了租车行,过了一会张某某和冯某某跟着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就出了租车门市向对面一个停车场去了,他也跟着去了停车场。他们在停车场看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看了一圈奥迪A6之后又回到租车门市,又过了十几分钟,张某某和冯某某从租车门市出来后直接去开了那辆奥迪A6轿车,他也跟着上了奥迪A6轿车。他上车后他还朝着冯某某问:“你叔叔的车怎么会在租车行里。”冯某某回答说:“我叔叔的车放到租车行对外租赁。”过了十几天之后,他去张某某门市时听见张某某和冯某某对话才知道那天去邯郸并不是去开冯某某叔叔的车而是去租车。当天去邯郸的路上张某某胡某1静有无借钱他不清楚,但是在车上时张某某说这话了。再从邯郸回邢台的路上他看了一眼奥迪A6轿车的行驶证,上面登记的车主也姓冯。6、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辨认胡某1静胡某1静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冯向东辨认出冯某某。7、郭风兴业银行流水单一份、冯某某工商银行流水单一份、手机交易明细查询一张。证实郭风的卡号62×××188兴业银行账户向冯某某的卡号62×××755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四万五千元。冯某某卡号62×××755工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6月14日分五次向支付宝账12×××777账户转账四万五千元。8、借条一张。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赵某1永借款四万八千元,冀D×××××2轿车作为抵押,借款于2016年6月21日前归还。9、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陈某某系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兼会计,陈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号62×××466的银行卡系该公司公用业务账号。10、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租赁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以押金三万元租赁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牌号冀D×××××2奥迪汽车一辆。11胡某1静工商银行流水单一份及手机交易明细查询三张。证胡某1静卡号62×××100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6月13日向陈某某卡号62×××466账户转账三万元。冯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用支付宝账户10×××233)胡某1静卡号62×××10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四万五千元胡某1静卡号62×××100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6月14日向张某某卡号62×××144账户转账四万五千元。12、邢台市桥西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诈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牌号冀D×××××2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价值156252元。1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和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冯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14、到案经过二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冯某某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被送达邢台监狱服刑。2018年1月9日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从邢台监狱解回邢台市一看守所重新侦查。15、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单位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自行已经把租赁奥迪牌轿车收回,被告人没有对其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6、谅解书、收据各一份。证实被害赵某1永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的任何责任,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张某某。17、邢台经济开发区群众工作局出具的邢开司查字【2018】6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邢台经济开发区群众工作局对张某某进行社会调查,最后调查意见为认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二、赌博罪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他这个人特别好赌,他从2006年左右就开始玩“百家乐”赌博了,一开始邢台市一些游戏厅内通过游戏机玩,到2010年左右就通过一些网站参与“百家乐”赌博,最早的时候是在“新世纪”赌博网站上玩,最近一两年才开始在金某沙”、丁某记”、“阳光在线”等赌博网站玩,自从沾上“百家乐”网络赌博之后更上瘾,他只要一有空就玩“百家乐”,都快把玩“百家乐”当成职业了,他开始玩“百家乐”的时候手头有点钱,一开始玩的时候一直赢钱,他把赢得钱拿去再上成“分”接着赌,最多的时候他赢了一百多万,当时还拿着赢来的钱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后来玩“百家乐”输了钱,他就四处借债,后来卖房、卖车换成赌资接着去赌。到现在已经输三百多万左右,至今还欠别人一百多万的赌债。他原来开了一间汽修门市,自从玩上了“百家乐”之后把门市生意都放到一边了,把钱基本上都拿来玩“百家乐”了,平时赢了钱就大手大脚的花钱,每天能花好几千元,输了钱就想办法借钱赌,平时开销和经济来源就是靠赌博,赢的话手头就宽裕,输的话日子就过得紧一点。他平时都在自己的门市上玩,后来就经常在邢台市酒店开房间玩“百家乐”,他去的较多的酒店是晨光商务酒店和康年方雅酒店,他经常杨某1强朱某宏赵某2彬王某1兵、老刚朱某宏外甥)一起玩“百家乐”,一开始这些人通过他学会的“百家乐”,这些人刚学会的时候经常在一起玩“百家乐”,后来这些人熟悉了“百家乐”之后就各自玩各自的比较多了,在一起玩的时候是大部分是对方主动找他玩“百家乐”的。刚开始这些人找他玩“百家乐”的时候,因为不会玩所以用它的账号登录赌博网站,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洗码钱他挣了有两三千元,后来这些人一学会玩“百家乐”就各自注册自己的账户了,他再也没有挣过好处费了。还有在2015年10月份左右,他的一个伙计左翼介绍他王某1兵去缅甸小勐腊赌场赌博,左翼联系的赌场给他王某1兵订的机票和专人接送,赌场一开始承诺能预支五十万筹码,结果他王某1兵到了赌场之后实际只能预支二十万元筹码,他觉得不合适就王某1兵回了邢台,并没有在缅甸小勐腊赌场里玩。他有一张农行卡,卡上除马某明郜某涛、袁为敏交易流水之外应该是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2、证杨某1强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5月份左右通过张某某玩的“百家乐”,有一天他去张某某家借500元钱,张某某跟他说以后玩“百家乐”吧,不用出去在家就能挣钱。于是他就同意了,从那天开始他就把钱打给张某某,让张某某给他上“分”,一元钱一分,就这样他就慢慢学会网上赌博了,张某某每个星期从他的账户上抽好几千元。他在张某某那里玩“百家乐”大概二个多月,张某某从他那里抽取了好几万返水钱,他输了五十多万元。3、证杨某2杰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9月份从北京回来杨某1强就带着他一起玩“百家乐”网络赌博,只要有电脑的地方就能玩“百家乐”,他杨某1强在辰光大酒店和天一城玩过“百家乐”网络赌博,他杨某1强玩“百家乐”的上线就是张某某,他是通过中国银行账号把钱转给的张某某。4、证孔某良证言。证实他最早于2012年玩“百家乐”,他先是在一个叫“新世纪”的赌博网站后来又在一个叫“阳光在线”的赌博网站玩“百家乐”。在“新世纪”赌博网站玩“百家乐”是他的姐朱某宏介绍的,当朱某宏有一个伙计叫张某某是专门经营网络赌博的,张某某家中是开板厂的,附近人都知道张某某好赌并且坑了不少人朱某宏经常去找张某某玩“百家乐”,大概2012年期朱某宏还带着他找过张某某一次朱某宏说张某某那里能玩“百家乐”。张某某朱某宏就在张某某的修车门市内的一台电脑上玩“百家乐”,他在旁边看着张某某朱某宏玩朱某宏把现金给了张某某后就用张某某的账号和密码玩,从中产生的洗码钱就归了张某某了,在玩的过程中他学会了怎么玩“百家乐”,张某某还说这个来钱快可以组织人玩从中间挣“洗码”钱。从张某某那里回来之朱某宏带着他在“新世纪”赌博网站上玩了一段时间,后朱某宏从张某某那里要来了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朱某宏还叫他一起开线组织人玩“百家乐”从中间挣“洗码”钱,当时他在邢钢南区租赁的房子,家中也有电脑并且比较方便,所朱某宏就把玩“百家乐”的地点设在了他家朱某宏找人过来玩,如果赢朱某宏就给他一百元场地费,输的话就不给钱了。5、证王某1兵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某,2015年之后他和张某某合伙干了一年多抵押车生意,在这期间张某某经常和别人一起玩“百家乐”网络赌博,每次玩的时候张某某经常喊上他和其他玩“百家乐”的人作伴,但他只是看着不玩。张某某经常赵某2彬、小胖(又叫老刚)还有张某某的两个伙计一起玩“百家乐”,张某某的两个伙计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一般都是张某某组织的人,每次组织大概四五个人左右,地点主要是在辰光酒店和张某某的门市。光他看见在辰光酒店赌博就最少五次,在张某某门市上玩次数就更多了,张某某门市上有电脑能上网,一有空闲张某某一帮赌博者就在电脑上玩,在赌博中张某某玩的比较大,每次玩上“分”都在两三万左右,其他人每次就是上一万元左右的“分”,张某某赢了钱就当场给别人发喜钱,一般就是一二百元钱。6、证王某2刚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老刚或者小胖,他于2013年在饭局上认识的张某某,他和张某某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张某某经常好组织几个人一起玩“百家乐”网络赌博,但是张某某是不是赌场的代理他不清楚。张某某本人太好玩“百家乐”赌博,并且玩的又大,所以没有人放心的把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一般组织人在汽修门市里玩,汽修门市也是张某某的,门市里有电脑能上网,张某某就召集几个人在电脑上登录赌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另外张某某也组织过几个人在辰光酒店开房玩“百家乐”,张某某出的房费,每次在酒店能连续开房半个月左右,中间张某某一伙人在房间内除了吃饭睡觉就是玩“百家乐”,张某某组织过他朱某宏、还有张某某两个伙计一起玩过“百家乐”,他不知道张某某的两个伙计叫什么,每次玩的时候也就是三四个人,因为张某某不会叫太多人。张某某玩的比较大,每次张某某都上个三五万元的“分”,而他朱某宏还有张某某的两个伙计手中没有钱,每次每人也只能上个八九千元的“分”,基本上都是陪张某某再玩。他一共输了五万元左右,刚开始玩的时候,张某某登录赌博账号教他们怎么玩“百家乐”,当时赌博网站返的“洗码”钱都归了张某某,大概张某某挣了两三千元。7、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单一份。证实张某某参与赌博的账户流水情况。8、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证杨某2杰杨某1强孔某良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均辨认出张某某就是犯罪嫌疑人。9、抓获证明一份。证实民警根据线索于2017年2月28日在辰光印象旅馆8213房间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10、邢台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五份。证实参赌人员参赌人杨某1强去向不明且其家属拒绝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参赌人朱某宏另案刑拘在逃未能取得证言。邢台县公安局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参赌人杨某2杰到案作证,但至今未能联系杨某2杰。上述事实,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单位邯郸市恒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赵某1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赵某1永的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参考邢台经济开发区群众工作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赵某1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尚启忱
审 判 员 张卫锋
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占超
书记员徐立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