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722执1663号

史淑霞、彭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淑霞;彭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史淑霞,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彭金明,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的史淑霞与彭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7)豫1722民初85号民事调解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7民终3438号民事判决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史淑霞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被执行人彭金明返还申请执行人史淑霞工资款81316元、住房公积金18500元并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史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西大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史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彭金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资款81316元、住房公积金18500元。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史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西大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