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843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雷,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晨,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赵晨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香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