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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02执1060号

王道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道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02执1060号

被执行人:王道江,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王道江罚金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道江应缴纳罚金16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道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道江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6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