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323执467号

范宏哲和朱拉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宏哲;朱拉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范宏哲,男性,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岐山县枣林镇范家塬村范家塬组,居民身份证6103231972********。

被执行人:朱拉省,男性,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住岐山县枣林镇范家塬村范家塬组,居民身份证61032319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宏哲与被执行人朱拉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81950元,执行费2630元,已执行0元。经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以及银行账户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323执4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杜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虢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