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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4312号

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02民初4312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宋阳红,总经理。

被告:王泽兵,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诚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虹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