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4执7653号
申请执行人:侯建芳,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王棋,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侯建芳与王棋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特80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侯建芳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23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棋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我院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侯建芳申请执行的3.23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2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王棋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王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