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067号
申请人:范宝忠,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彭玉兵,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范宝忠与被执行人彭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彭玉兵偿还申请执行人范宝忠借款本金126000元,利息15275.84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月1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彭玉兵承担案件受理费183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宝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5月10日、10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3193.34元、执行费219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建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