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523民初2505号
原告:宝清县东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中央大街西段宝清明珠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忠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红卫,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原告宝清县东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衣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宝清县东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宝清县东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伟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