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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02执861号

朱胜辉、甘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胜辉;甘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0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朱胜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执行朱胜辉与甘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勐至今未履行。经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甘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430.00元,未执行到位5343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