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0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朱胜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执行朱胜辉与甘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勐至今未履行。经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甘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430.00元,未执行到位5343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