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477号
申请执行人:张誉方,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翟志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誉方与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誉方与被执行人翟志刚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誉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1执3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