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81执3477号

张誉方、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誉方;翟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477号

申请执行人:张誉方,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翟志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誉方与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誉方与被执行人翟志刚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誉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1执3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