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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2民初9263号

周昊与卢正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昊;卢正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812民初9263号

原告:周昊,男,汉族,1994年3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卢正刚,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周昊与被告卢正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昊、被告卢正刚第一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周昊到庭,被告卢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卢正刚赔偿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损失、施救费合计17771.85元,卢正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上午,卢正刚骑电动三轮车,与我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我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正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卢正刚辩称,周昊需要提供医院的证明、用药清单和所在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证明其损失。周昊住院期间晚上不在医院留宿,医药费我愿意减半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08时51分,卢正刚骑电动三轮车,沿承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路大桥南坡超车时,车旁装载的梯子与周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挡风被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周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卢正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昊无责任。周昊受伤当日,即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9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1、骶尾部软组织挫伤;2、左肘部皮肤擦伤,共花费救护费140元、门诊费353元、住院费5476.85元,合计5969.85元。住院医嘱:建议休息一月。庭审中原告认可卢正刚为其垫付医疗费3200元。2018年7月3日,周昊支付淮安市互盛汽车修理厂道路清障费50元。2018年7月6日,周昊在苏嘴阙氏祖传膏药淮安售点购买苏嘴膏药花费140元。周昊称自2018年6月初在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枚乘路派出所做辅警,月收入3000元,其所骑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轻微受损,已经修好,对修理费未提交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正刚申请对周昊的误工期限申请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致鉴定案件被退回。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票据、发票、购药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本案中,卢正刚骑电动三轮车装载的梯子与周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挡风被发生刮擦,致使周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正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周昊无责任,本院认定卢正刚承担周昊各项损失的全部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门诊费、诊察费、药费票据,结合病历和出院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周昊主张医疗费5969.85元,其中尚应扣除周昊认可的卢正刚已经垫付的3200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鉴于周昊住院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周昊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11天×50元/天)。关于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鉴于周昊住院及医嘱休息情况,酌定营养费440元(11天×40元/天)。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周昊虽未提交相关证据,但根据其住院治疗实际情况以及本地护理收费行情,本院酌定护理费1100元(11天×100元/天)。关于施救费。周昊提交了施救费发票,对其主张施救费50元,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车辆损失。考虑到周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轻微受损的事实,其虽未提交修理费证据,本院酌情确定其电动车修理费损失100元。对于周昊在药店购买的膏药花费的140元,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因该收据上并无购买人姓名,也无相关诊断证明佐证,故不予支持。周昊在本案审理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周昊在本起事故中损失合计为5969.85元,由卢正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卢正刚垫付的3200元,应予扣除,卢正刚尚应赔偿周昊500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正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昊各项损失5009.85元。

二、驳回原告周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苗青

人民陪审员  金明琦

人民陪审员  卢正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邰冬梅

书记员戈芸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