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173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天琴街18号辉腾工业园工业楼五卡之二。
主要
负责人:陈煜泉。
被告:韦绍邦,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韦绍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陈煜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绍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汕汽车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清偿维修款合计182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诉讼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及来回路费等共计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将一台哈弗H6轿车从扣车场拖至原告处进行事故维修,原告与被告洽谈价格后,被告同意车牌为粤T×××××银色轿车给原告进行事故维修,当原告把车辆维修完毕后通知被告可以提车时,被告以钱不够为由,不来原告处提车,中途多次与被告交谈,被告一直说迟点钱够再提车。直至2018年11月7日,韦绍邦到原告维修厂开走该粤T×××××哈弗轿车,维修款未付,同时被告拉黑原告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原告联系不上被告。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清偿维修费及拉黑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韦绍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韦绍邦将一台粤T×××××小汽车驾拖至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维修,双方在微信约定维修项目及维修费为18295元。车辆维修好后,韦绍邦以没钱为由迟延取车,至2018年11月7日,韦绍邦到原告维修厂开走该车,但维修款未付,同时拉黑原告微信。
本院认为,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与韦绍邦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韦绍邦应当向揭汕汽车服务中心支付维修费182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另揭汕汽车服务中心主张韦绍邦赔偿误工费及来回路费等共计8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韦绍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绍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维修费1829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揭汕汽车服务中心负担6元,由被告韦绍邦负担133元,被告韦绍邦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