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2民初1534号
原告:倪正清,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张家口市桥**。诉讼
委托代理人:居江川,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永宏(红),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姚爱玲,(焦永宏之妻)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红)。倪正清与焦永宏(红)、姚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倪正清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依法减半收取975元。
审判员 武剑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