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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2民初1534号

倪正清与焦永宏、姚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正清;焦永宏;姚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2民初1534号

原告:倪正清,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张家口市桥**。诉讼

委托代理人:居江川,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永宏(红),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姚爱玲,(焦永宏之妻)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红)。倪正清与焦永宏(红)、姚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倪正清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依法减半收取975元。

审判员  武剑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