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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2执322号之二

李素桃、胡彰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素桃;胡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素桃,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4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彰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6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素桃与胡彰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彰荣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豫122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彰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87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