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素桃,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4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彰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6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素桃与胡彰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彰荣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豫122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彰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87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