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民初6484-3号
原告:李辉,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兆阳,男,1990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太和县城关镇北大街**,现住太和县。
被告:李磊,男,1965年5月25日生,回族,住,住太和县城关镇北大街**住太和县。 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兆阳、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李辉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善亚
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
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