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222民初6484-3号

李辉与李兆阳、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辉;李兆阳;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民初6484-3号

原告:李辉,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兆阳,男,1990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太和县城关镇北大街**,现住太和县。

被告:李磊,男,1965年5月25日生,回族,住,住太和县城关镇北大街**住太和县。 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兆阳、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李辉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善亚

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

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