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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异254号

李兴全、蒲虹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兴全;蒲虹秀;杨胜菊;李腾;田均明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异2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兴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蒲虹秀,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丽,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胜菊,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李腾,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田均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蒲虹秀与李兴全、杨胜菊、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兴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李兴全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李兴全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兴全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虹

审判员 吴志洪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红杏

书记员苏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