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异2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兴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蒲虹秀,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丽,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胜菊,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李腾,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田均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蒲虹秀与李兴全、杨胜菊、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兴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李兴全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李兴全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兴全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虹
审判员 吴志洪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红杏
书记员苏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