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8民初3960号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
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
被告:陈广喜,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郝会来,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陈广喜、郝会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苹
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
人民陪审员 唐世宏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湘婷